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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有关普惠服务政策进一步做好普惠服务职工工作的通知
2020-11-19   天津市总工会   (点击: )

各区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在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本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加大普惠力度,竭诚服务职工的原则,根据基层工会和职工对现行各项普惠服务政策的意见建议,经市总工会十七届44次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有关普惠服务政策,进一步做好普惠服务职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重病关爱工作

(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市总工会慰问重病住院会员病种范围》所列38种重病(以下称指定重病)的概念界定,应按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掌握。遇有界定不清的病例,由职工所在单位上报至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经区局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以按照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各单位要严格把握。

(二)职工所患指定重病仅体现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其他诊断”中时,如在治疗上与本次住院的“主要诊断”存在密切关联,则可按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

(三)职工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可作为《诊断证明》和《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依据。

(四)对于2018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认定为职业病),因救治和康复需要或因并发症、后遗症、伤病复发等原因,于2018年8月1日后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2000元标准予以慰问。

(五)为他人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其他人体组织、器官而住院的,可比照患指定重病按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

二、关于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工作

(六)扩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的计算范围,不再减除会员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赔付金额。另将下列费用计入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

1.会员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金额;

2.从药店购买治疗疾病所必要的外购处方药费用(应提供医师处方、诊断证明、购药发票、药店费用清单等以证实患者用药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并将其中的医保支付金额扣除)。

(七)计算发生医药费的1年期限,以职工申请大病救助之日前的1年时间计。

(八)医药费的起算日期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1月1日。会员于2018年离职的,计算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时间范围为2018年全年;会员于2018年去世的,计算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去世。

会员于2019年1月1日后离职的,可以将离职所在自然年度的全年作为计算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时间范围。已离职会员未能在原单位工会申请救助的,须在重新就职后向所属的基层工会申请办理大病救助。

会员于2018年1月1日后退休的,退休之日起1年之内发生的个人实际支付医药费也可以计入大病救助范围,按大病救助政策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救助。

三、关于持卡会员专享保障工作

(九)将天津市工会会员服务卡持卡会员专享重大疾病保障政策中,对于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有5种指定重大疾病给予1万元保障金的给付条件,由“经本市三级医院诊断并住院治疗”调整为“经国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住院治疗”。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通知对有关政策的调整原则上均自相应政策执行之始生效。依调整后的政策需增加慰问金或救助金金额的,可予以补发并就补发部分的金额按原审批程序据实另行申报,同时附文字加以说明。

五、相关工作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天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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