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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2014-12-31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外工[2014]10号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五个人组成。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人员缺额,由工会代表大会补选。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工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材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或

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四、遇有阻扰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查前,应通知工会;

二、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三、工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四、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意见时,由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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