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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工作规定
2014-12-31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工作规定

外工[2014]8号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关于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规定,成立生活福利委员会。按照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因此,生活福利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集体生活福利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妥善解决,以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是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的一个常设机构,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和暂行条例,讨论教职工反映的有关集体生活福利的问题,定期向执委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有关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

    1.对全校教职工向教代会提出的涉及集体生活福利问题和提案,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交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2.审议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同时对每年教职工生活福利费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议。

    3.积极推动和支持学校后勤工作的改革,多为教职工办实事,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同时,要动员广大教职工尊重后勤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

    (二)有关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面的问题

    1. 决定教职工住、分房条例、事实细则、分售房方案和其他与教职工住房有关的规定。

    2.生活福利委员会正、副主任参加学校行政召开的建房、分房、售房等办公会议,参与工作,了解情况,反映群众意见、参加民主监督。

    第四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l-2人,成员若干人。生活福利委员会开会可邀请有关职工参加会议。主任应参加校行政及有关部门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起草工作,共同讨论解决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问题。

    第五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成员努力做到:

    1.顾全大局、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2.关心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广泛听取意见和如实反映情况。

    3.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宣传贯彻分售房委员会的决定,做好群众工作。不向外界传播分售房委员会内部讨论情况。

    4.以身作则、遵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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