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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科改革委员会暂行规定
2014-12-31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科改革委员会暂行规定

外工[2014]7号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关于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规定,成立教科改革委员会。

第二条  教科改革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贯彻教代会决议,向执委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教科改革委员会成员以教师为主,兼及部分教学管理干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

第四条  教科改革委员会的任务:

(一)深入群众,听取和分析他们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意见、要求和呼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有关教学科研的规章制度和教学与科研人才培养等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其在全校广大教职工中贯彻落实。

(三)听取主管领导或有关职能机构的工作报告,组织讨论分析研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四)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五)积极推动教书育人活动不断深入发展。

第五条  教科改革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科改革委员会成员的基本职责是受教职工的委托,反映他们在教学和科研工作方面的合理要求,有权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主动的向教科研组反映,在讨论问题时有权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充分体现民主精神。

(二)成员在承担教科级分配给自己的任务范围内可以向群众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教科改革委员会和成员接受群众监督,随时听取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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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天津外国语大学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