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外工[2014]11号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生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组织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学校改革、发展和创办高水平外国语大学中发挥作用。
第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向一切侵害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研究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
第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方面会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校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各工会分会设女教职工委员。在工会代表大会、教代会中,女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同级工会提名,经同级工会委员会通过,也可以召开女教职工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干部担任,并设兼职副主任1-2人。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当委员的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活力和积极性,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要给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需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