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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4-01-20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津外大党〔2014〕5号

(2014年1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将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单位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在基层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若干: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科改革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执委会讨论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或执委扩大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征集、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选举出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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